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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6-02 16:29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事业单位

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21〕20号),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以及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供技术合同文本(推荐使用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技术收入核定表、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每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全面统计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准确核算增加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填写《年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增加的绩效工资备案表》(附件),并提供第三条中提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发放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坚持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七、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年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增加的绩效工资备案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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