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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23-10-30 14:57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

案》,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科研成

果奖励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引导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

提高科研成果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增强学院科研实力

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学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奖

励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

一,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促进生产、教学、科研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我院工作两年以上在编在岗的教师以及从事教

学、学生、行政等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凡以我院为署名单

位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奖的科研成果、出版的学术专著以及

获得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立项的科研项目要有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下达

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合同书;

(二)获奖科研成果要有相应级别的评奖部门(政府部

门或其职能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学院

立项或获奖的应有学院的正式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效果应有

实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三)学术专著必须是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正式

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ISBN”书号;

(四)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五)软件著作权必须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证书。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学院交给的教学

任务和有关工作;

2(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

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

(三)在成果研究和实施期间,无重大教学和其他责任

事故发生。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学术专著、专利和软件著

作权等成果的署名单位不是我院的;

(二)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艺术创作成果

或新闻作品;

(三)学院认定外的非政府部门或其职能部门组织评定

的获奖成果;

(四)涉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非法出版物;

(五)已获学院其它形式奖励的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局级和院级

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成果奖是指由中央(国务院)、国家哲学

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奖项。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3(二)省部级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等部委、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奖项。主要包

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天津市自然科学奖、天

津市科技进步奖、天津市技术发明奖、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三)局级成果奖是指由天津市各委、局颁发的奖项;

(四)院级成果奖是指由学院科研处组织评选的奖项。

第九条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经学院科研处推荐,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

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

奖 50000 元、二等奖 40000 元、三等奖 30000 元的奖励;我

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

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

元、三等奖 6000 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次序的奖励标准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经学院科研处推荐,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

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

奖 20000 元、二等奖 15000 元、三等奖 10000 元的奖励;我

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根据其

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4000 元、二等奖 3000

4元、三等奖 2000 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次序的奖励标准

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局级科研成果奖励。

经学院科研处推荐,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局级科

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奖

25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500 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由省部级以上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立项,未获奖的只给予科研结项

奖。

第十三条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并向有关学会推荐的

获奖科研成果,按照下述标准给予课题组奖励。

(一)获国家一级学会一等奖奖励 3000 元、二等奖奖

励 2000 元、三等奖奖励 1500 元、优秀奖奖励 800 元;

(二)获国家二级学会(天津市一级学会)一等奖奖励

1500 元、二等奖奖励 1000 元、三等奖奖励 800 元、优秀奖

奖励 400 元;

(三)有关学会的级别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院级科研成果奖励。

(一)院级科研成果奖主要奖励在院级科研计划项目中

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取得显著成果的实践研究或应

用研究项目以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其目的是调动全院教职

5工开展学术研究与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业服

务产业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院级科研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为三个等级。

按申报项目总数的 60%评奖。其中:一等奖为 10%、二等奖

为 20%、三等奖为 30%,允许空缺;

(三)获得院级科研成果奖,学院根据其获奖等级,分

别给予课题组一等奖 1200 元、二等奖 1000 元、三等奖 800

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结项奖励

第十五条科研结项奖主要奖励经学院科研处推荐的由

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已结项的纵向科研项

目。

第十六条通过结项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如下标准

奖励。

(一)国家级项目结项鉴定结果为合格的奖励 20000 元、

良好的奖励 30000 元、优秀的奖励 40000 元;

(二)省部级项目结项鉴定结果为合格的奖励 5000 元、

良好的奖励 8000 元、优秀的奖励 10000 元。

第五章 学术专著奖励

第十七条我院教师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出版

机构正式出版发行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

6科普读物、文艺著作、译著等),汉字每一万字奖励 600 元,

英文每一万字奖励 800 元。

第六章 专利与软件著作权奖励

第十八条以我院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

奖励 4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1000 元、外观设计专

利每项奖励 800 元;以我院为著作权人原始取得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每项奖励 2000 元。

第十九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转移转化后产生效益的,

按照其收支相抵后净收益的 60%奖励给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

和软件著作权转移转化做出贡献的全体人员。

第二十条专利奖与软件著作权奖授予专利和软件著作

权职务发明人,我院教师与外单位合作发明,且以我院为专

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专利奖与软件著作权奖授予职务发明

人全体。

第七章 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为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机

构,负责院级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学院

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每年 3

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科研成果,5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同一成果

以不同形式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计奖;

7若先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则按高级

别奖励补齐奖金差额。

第二十四条科研成果以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二人及

以上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申报奖励;奖励对

象均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学院不负责奖金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科研成果奖的教职工必须如实填

写《科研成果奖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门提交科

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和《科研成果奖申报表》;

(二)部门初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审

核本部门教职工上报的科研成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成

果按类别进行汇总,并在《科研成果奖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科研处;

(三)科研处复审。科研处对各部门提交的科研成果材

料进行汇总、复审,合格后提出科研成果奖励方案并提交学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

科研成果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五)全院公示。科研成果奖励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各部门或个人对科研成果奖

励方案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科研处提出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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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奖励。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

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

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获得奖励的教师以学院文件形式予

以公布,对获奖人员颁发奖金,并将荣誉计入个人业务档案

(如果是集体获奖的,分别计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

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凡科研成果奖励有剽窃、抄袭等侵权行为

或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集体,经查属实,撤销奖励,

奖金全部追回,并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

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津工职院人〔2018〕83 号)文件进

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包含的特殊项目由学院科研处提

出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冶金职

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津冶院科〔2017〕66 号)

同时废止。

2021 年 9 月 11 日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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