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科研成
果奖励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引导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
提高科研成果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增强学院科研实力
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学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奖
一,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学、学生、行政等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凡以我院为署名单
位立项的科研项目、获奖的科研成果、出版的学术专著以及
门或其职能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颁发的获奖证书,学院
立项或获奖的应有学院的正式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效果应有
位职责,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学院交给的教学
2(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
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奖项。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3(二)省部级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等部委、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奖项。主要包
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天津市自然科学奖、天
津市科技进步奖、天津市技术发明奖、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
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
奖 50000 元、二等奖 40000 元、三等奖 30000 元的奖励;我
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
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
元、三等奖 6000 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次序的奖励标准
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
奖 20000 元、二等奖 15000 元、三等奖 10000 元的奖励;我
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学院根据其
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4000 元、二等奖 3000
4元、三等奖 2000 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次序的奖励标准
研成果奖的,学院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课题组一等奖
25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500 元的奖励。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立项,未获奖的只给予科研结项
(一)获国家一级学会一等奖奖励 3000 元、二等奖奖
励 2000 元、三等奖奖励 1500 元、优秀奖奖励 800 元;
1500 元、二等奖奖励 1000 元、三等奖奖励 800 元、优秀奖
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取得显著成果的实践研究或应
用研究项目以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其目的是调动全院教职
5工开展学术研究与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业服
按申报项目总数的 60%评奖。其中:一等奖为 10%、二等奖
别给予课题组一等奖 1200 元、二等奖 1000 元、三等奖 800
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已结项的纵向科研项
(一)国家级项目结项鉴定结果为合格的奖励 20000 元、
良好的奖励 30000 元、优秀的奖励 40000 元;
(二)省部级项目结项鉴定结果为合格的奖励 5000 元、
良好的奖励 8000 元、优秀的奖励 10000 元。
机构正式出版发行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
6科普读物、文艺著作、译著等),汉字每一万字奖励 600 元,
奖励 4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1000 元、外观设计专
利每项奖励 800 元;以我院为著作权人原始取得的计算机软
按照其收支相抵后净收益的 60%奖励给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
权职务发明人,我院教师与外单位合作发明,且以我院为专
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专利奖与软件著作权奖授予职务发明
构,负责院级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学院
以不同形式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计奖;
7若先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则按高级
以上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申报奖励;奖励对
象均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学院不负责奖金比例分配。
写《科研成果奖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门提交科
核本部门教职工上报的科研成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成
果按类别进行汇总,并在《科研成果奖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料进行汇总、复审,合格后提出科研成果奖励方案并提交学
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进行公示。各部门或个人对科研成果奖
励方案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科研处提出书
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
以公布,对获奖人员颁发奖金,并将荣誉计入个人业务档案
(如果是集体获奖的,分别计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
或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集体,经查属实,撤销奖励,
奖金全部追回,并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
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津工职院人〔2018〕83 号)文件进
出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津冶院科〔2017〕66 号)